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已签署的预售合同。例如,若由于卖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等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接受购房协议,那么此时购房者便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然而,若退房决定源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则需依据预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完成预售合同的签订,除非具备法定的无效情形并且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否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签订的预售合同所涉及的房产是具备退还可能的。若因卖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实施欺诈行为等诸多因素而触发退房意向,则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该份合同。
然而,若退房意愿源于买方自身原因,那么买方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旦预售合同正式签署,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否则自签约日起即刻生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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