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经合法授权并核准通过后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疑是购房申请人在签署涉及房屋预售方面的相关合约时不可或缺的许可性文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本类型的合约可视作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反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成功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购房申请人达成了预定安置协议,在此种情形之下,该认购书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倘若在诉讼程序正式启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认购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参与合同签署的各方均需具备基本的书写能力,同时其表达的意愿亦须真实、自愿。
最后,合同的具体条款亦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4-10-11 16:20:00 回复
咨询我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是申请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相关房屋预售合同时所需出示的法定许可文件。此类合同依据现行法例得以确认其效力。然若房地产开发商在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情形下,与购房者达成预订协议,则此种情况下的认购书将会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然而,倘若在诉讼程序启动前,房地产开发商成功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该认购书有望被法院判定为有效。
另外,参与合同签署的各方均需具备书写能力,且其表达的意愿须为真实、自愿。
最后,合同条款亦应合法合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2024-10-11 14:33:40 回复
咨询我
经过严格合法程序审批通过所获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申请方与目标对象签订相关房屋预售合同所必备之重要许可文件,而此类合同则依法被确认为具有效力。
然而,若开发商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与其购房者签署预订协议,则在此种情况之下,此份认购书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在诉求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开发商已成功顺利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份认购书将有可能被视作有效。
另外,参与合同签署的各方面人员均需具备书写能力,同时其表达的意愿亦须真实且出于自愿。
最后,合同的具体内容亦须合法合规,并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格式要求。
2024-10-11 14:20: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