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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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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纠纷划拨土地怎么处理

张** 云南-临沧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11 09:50:56 412人阅读

小产权房纠纷划拨土地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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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面临房产所有权纷争的困扰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解决:
首先是和解与协商。为了达到平等互利的目的,双方应尝试在私下进行和解以寻求问题的妥善处理。如果此种方式未能奏效,那么就需要寻求第三方的介入进行调解了。
然而,若调解仍然不能够化解分歧,那么建议依据有关购房合同时所规定的相应条款,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权威机构进行仲裁。倘若仲裁方案仍然无法获得双方认可,那么最后的手段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2024-10-11 11:4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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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包括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各方都应该坚守平等互利这一基本原则,积极地进行私下和解的努力。如果此举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可以考虑请第三方介入调停;但倘若经过多番努力仍然不能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话,我们强烈建议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机构进行仲裁裁决。若仲裁程序未能产生预期结果,那么最后的选择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024-10-11 10:47: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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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房屋产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化解:
首先是通过友好的协商手段达到彼此妥协目的;
其次是引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工作以促成双方达成共识;
再者就是按照房屋购买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规定,将争议问题提交给指定的权威部门进行仲裁裁决;
最后在仲裁结果无法满足原被告双方的期望或者无果而终之时,应该果断向法院申请司法审理。所有这一切都要遵循公平、公正以及平等互惠这一基本原则,竭力寻找适合双方的最终解决方案。

2024-10-11 10:33:25 回复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三、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  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4.处理结果。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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