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之行为,购房者有权提出索赔。若开发商在接收到催促后,能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则购房者将无法主张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仍有权利向开发商请求支付按照逾期天数计算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购房者有权向其索取赔偿。若开发商延期交房,且经过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购房者无权申请解除合同,但可向开发商主张按逾期天数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2024-10-11 07:55:40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