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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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对房屋的拥有权取决于实际出资人,亦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借名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借名购房协议不为恶意扭曲法律或政策之目的所指示,并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则此份协议将被视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相应地,房屋的所有权也将归属于借名人。举例来说,如果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那么房屋的所有权理应归属实际出资人。
2.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定类型房屋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做出判决,认定借名购房协议有效,并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即借名人。
3.然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借名购房协议无效,并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签署房屋购买合同的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名人”。在此情况下,出名人需要向借名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弥补其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情况中,倘若借名买房协议并不涉及故意规避法律或政策的行为,那么这份协议便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应地,所购房产便自然归属借用人所有。例如,假若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普通商品房,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便应归属于实际出资者。而对于以借名方式购置诸如经济适用住房等特殊类型房屋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定借名购房协议具有有效性,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实际出资者,也就是借用人。
然而,如果借名购房协议被判定为无效,那么房屋所有权则将归属于签署房屋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出名人。但在此种情况下,出名人需要对借用人因借名购房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关于房屋归属问题,在实践中的答案往往取决于实际付款者的身份,也就是常说的借名人。假如他们之间达成了有效的借名购房协议且并非出于恶意逃避相关法律或政策的目的,那么该项协议便被视为合法有效,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自然也会归属到实际付款者手中。以普通商品房为例,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实际付款者。
然而,如果实际付款者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是诸如经济适用房之类的特殊房屋,那么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判定借名购房协议有效,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实际付款者,也就是借名人。
然而,如果法院认为借名购房协议无效,那么房屋所有权将归属于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出名人。但在此种情况下,出名人需要对借名人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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