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购买房屋的定金在特定条件下可予以退还,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情形。
具体来说,下列两种情形符合退还定金的原则:
首先是若开发商不具备销售资格,那么依法定理由,购房定金应得退还;
其次如果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中的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进而导致合同未能成功签署,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定金也理应得到退还。
此外,如果卖家以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并以此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担保,但基于双方皆不可归咎之事由,最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制订,那么卖家同样需要将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所支付的定金。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符合退还定金的法定要件:
首先,开发商如缺乏相应的销售资格或资质证书,消费者依法享有要求退还定金的权益;
其次,若购房者与开发商就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导致最终未能签署有效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购房者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若由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则出卖方亦应按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必须明确,购房定金原则上是可以要求退还的,然而这需要在满足特定的法定情形下才能实现。具体的退款情况主要包括如下两种:
首先,如果开发商并未取得相应的销售资格,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来判断,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被视为正当理由,可以依法请求退还定金;
其次,若你与开发商在合同条文方面无法达成共识且因此使得合同签约最终未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定金也应当予以退还。
此外,当出卖方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时,若由于不可归咎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那么出卖方同样应当全额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专业解答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
专业解答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民法典》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2、目的不同。3、登记方法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5、登记部门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
专业解答1、法律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登记方法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4、适用范围不同。5、登记部门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
专业解答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2、实际功能不同。3、操作上的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
律师解析 必须。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防止卖方一物二卖的不诚信行为,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但为了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买方在申请预告登记后长期拖延不办理正式登记,损害卖方的利益。 另外,法律对买方的权利也作出了限制,即“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因此,买方在申请了预告登记后应当及时申请正式登记,千万不能认为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可以高枕无忧。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