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签署合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开发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交书面材料并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
2.若预售之商品房已实际交付于购房者使用,则从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买方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自签署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开发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负责提出并申请办理楼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若预售的商品房已实际交付使用,则从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90个自然日内,购买方需依照相关法规,履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义务。
2024-10-10 17:06:5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