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品房出卖人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而经过购房者积极督促后,商品房出卖人在三个月之内仍无法如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其提出终止该栋房屋买卖协议的申请。
然而,若双方当事人对于相关事项有另行约定的,则应按照预定条款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并且经过买方的合理催促后,依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如期完成交房任务,那么买方有权提出退房申请。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房屋销售合同。
然而,倘若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况则需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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