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毫无疑问,预约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仅仅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共识,承诺将在既定的期限内缔结更为明确具体的实质性合同(本约),这被视为是订立本约的准备阶段性的协议。因此,绝不可将此种预约合同直接视作本约已经正式签署生效。
此外,预约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该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关于成立本约的相关责任与义务,而不能主张或要求其履行本约所包含的各项实质性条款和条件。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预约合同通常会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以及定金收据等多样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预约合同的效力并不完整。该种合同仅被视为双方当事人就特定时间范围内,订立明确具体的合同(即“本约”)达成的预备性协议。故而,仅仅基于预约合同,并不能得出本约已经正式缔结的结论。预约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为本约的订立所承担的义务,而无权要求其履行本约的实质内容。预约合同通常以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以及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呈现。
2024-10-10 13:43:4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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