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购房者交付新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有权力向该企业发送正式且详尽的书面催告文件,借此使双方于合同中对最终的履约期限达成共识;
同时,购房者亦有权督促开发商对此合同的履行事宜予以积极回应,加快施工进程;在此过程中,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信函后的连续三个月内,仍未作出有效回应并且未能积极协调配合,那么购房者则有权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应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以及违约责任均应由开发商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此种情形下,购房者享有权利向对方发出正式、详尽且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催告文件,旨在明确双方就合同中规定的最终履行期限形成共同的认识与理解。
此外,购房者还可以主张开发商对于合同履行的请求予以积极答复,并期望开发商能够加速施工进程以完成交房义务。在此过程中,倘若开发商未能在收到催告信息之后的三个月内给予有效回复以及积极的协作行为来满足合同规定,那么购房者便拥有合法的权力来行使合同解除权。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均应由开发商全权承担。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