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时,我们应严格遵循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可知,若采取依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的方式进行交易,则需在合同中详细注明关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可能出现差异的处理方法。
其次,如果合同并无此类约定,那么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我们应以实际测量的结果来计算房价款项。
(2)然而,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的三十天之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款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要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如果买方决定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应由买方予以补充;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同样地,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首先,如果已经有相关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那么我们需要依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相应的操作。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当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进行计价时,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关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可能出现差异的处理方法。
其次,如果在合同中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我们可以按照以下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我们应该按照实际测量的结果来计算房价款项。
(2)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应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的三十天之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款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若买方决定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补足;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同样地,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买方;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方。
首要之处在于,若双方曾签订了相关合约,那么便应依照该合约所规定的进行处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如果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是建筑面积进行计价的话,买卖双方均需在签署的购房合同中详细注明有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产生差异的处理方式。次要考虑到的是,如在合同之中并未做出任何约定,那么则需要依据如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时,实际结算的房价款项应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然而,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的三十天之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款全额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已付款项的利息。倘若买方决定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应由买方予以补足;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同样地,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买方;而对于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项,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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