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逾期交房之认定标准在于,如超过预定交房日期仍未履行交房义务,即可视为逾期交房。大部分情形下的逾期交房问题源于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或者与建筑质量有关的政府程序处理拖沓所致;
然而,极少数不寻常的逾期交房问题可能因卖方自身财务状况不佳或违反相关政府规章制度导致。针对经过合理督促后买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内完成收楼事宜,买方可依据合约约定选择终止买卖协议并向卖方提出相应的违约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之认定准则如下:如果房产交易无法按照事先明确的交房时间履行完毕,即可以视为发生了逾期交付行为。实践中,大部分逾期交付事件源于项目施工进展滞后或者涉及的政府审批流程拖沓;
然而,极个别情况下,逾期交付可能与开发商自身经济资源匮乏有关,或者是由于政府审批程序存在不当操作。针对经多次督促仍未如期在预定日期前完成交付的情况,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