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尽到真实披露房屋状况之责,致使买方在不知情或受到误导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此种行为即可被视为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即买方享有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合同撤销的权力,解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退回已支付的定金或首付款,且有权要求开发商就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然而,买方需在知晓或理应知晓该项撤销原因起算一年之内提出该等法律诉求;如果买方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始至签订后五年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则其撤销权将自动失效。从卖方即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向购房者提供关于所售房屋的详实、全面的信息。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全面、客观地向购房者揭示其所欲购买房屋的所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这些信息不仅包括对开发商有利的部分,还应该包含可能对开发商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开发商应采取直观的物理展示方式(例如提供清水房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查验)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说明(例如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做出明显标记),将涉及房屋的重要信息,尤其是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方面的信息明确告知购房者,使购房者能够在充分了解欲购房屋优缺点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房地产开发商故意对房屋真实情况进行隐瞒,以至于买方在不知情且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约,这无疑构成了欺诈行为。买方应享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已签署的购房合同之权力,同时有权索回所交付的定金或首付款。
此外,买方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行使撤销权;若当事人自购房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内未曾行使过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从卖方即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全面地向购房者披露房屋的所有相关信息。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向购房者揭示其欲购买房屋的所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有利于开发商的部分,同时也应该包含可能会对开发商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容。开发商应采取直观的物理展示方式(例如提供清水房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查验)或者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说明(例如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做出显著标记),将涉及房屋的重要信息尤其是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告知购房者,以便购房者能够在充分了解欲购买房屋优缺点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对所出售房屋存在的真实状况有所隐瞒,致使购买方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了购房行为,这无疑构成了欺诈行为。在此情况下,购买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机关介入以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同时收回定金或首付款,并且有权依照实际受损情况向开发商发出索赔要求。
然而,购买方需注意,其撤销权需在自知情或应当知情之日起一年时间内予以行使;倘若购买方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未能行使撤销权,则该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从卖方即开发商的角度看待,其依法享有对购房者如实通知以及披露房屋信息的义务。在整个二手房交易过程当中,开发商有责任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全面且客观地向购房者揭示其所欲购买房屋的所有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这些信息不仅包括有利于开发商的部分,同时还应包含可能对开发商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为了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所购房屋的优缺点,开发商应采取直观的物理展示方式(例如提供清水房样板间供购房者参观和检验)或者书面的特别声明(例如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进行显著标记),将涉及房屋的重要信息,尤其是设计缺陷或质量瑕疵等方面的信息明确告知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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