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作为业主有权利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明确指出开发商应在接到催告通知后立即着手交付事宜,同时对因逾期而导致的额外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若在收到催告之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房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业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若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产,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向开发企业通过邮寄方式致送催告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宜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承担因逾期而产生的额外经济损失;如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连续三个月内仍未实现交房,且未能提供正当合理之解释或理由者,则业主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与该开发企业之间所签订的物业交易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09 08:2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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