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所购买的房产未能如期交付,建议您可适时向开发商提出正式的告知要求(即催告)。
然而,若在催告发出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内,开发商仍然不能顺利完成交付工作,则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申请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
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事项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若逾期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若出现楼盘延迟交付的情况,您有权向开发企业发出正式通知进行催促。如在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期,开发企业仍然未能完成房屋交付,您便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该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指出,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如在开发企业对房屋交付期限或购买者购房款项支付期限进行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依然无法得到满足,那么作为合同的解除权人,您有权请求解除该合同,如果双方另有协议的例外情形则不在此限。当以上法律条款或任何一方均未做出特殊约定时,如果经过了对方当事人的催告,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都享有行使权利的机会。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未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2024-10-08 16:46:16 回复
若您所购买之房产未能按期交付,可采取相应措施对开发商进行催促。
然而,若经过催促后的三个月时间内仍无法完成交房事宜,那么您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还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现有规定,当出卖方因迟延交付房屋而引起争议,或买方因迟延支付购房款项而产生纠纷时,双方均可通过催告方式来解决纠纷;经过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则解除权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此项权利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也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那么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都可行使该项权利。如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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