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中,若需聘请律师协助处理事务,可前往律所进行委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一至两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关于诉讼代理人的选择范围及条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包括律师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内的专业人士均可受托成为诉讼代理人;
其次,当事人的近亲或其雇员也有资格被选为诉讼代理人;
最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亦可被委任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若涉及到民事纠纷,请求提供法律援助并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此事者,可直接前往律师事务所洽谈相关事宜,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此授权一至两人作为代理诉讼的代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以下三类人士均有资格获选担任诉讼代理人:
1.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书的专业人士。
2.与案件当事人具有近亲属关系或隶属同一雇佣关系的自然人或组织。
3.由案涉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工作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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