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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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处于严格的法制束缚之中,若任一方当事人逾越了这份预售合约,便必须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简而言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商品预售方及预购房者双方于协议书上予以确认、认同的文件,其中,商品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间内将已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预购房者;作为交换,预购房者应支付预付金或部分房款,并依照既定的时间接受商品房。这种协议属于常见的合同类别之一,受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监管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赋予的法定义务及责任极为明确、严谨且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如有任意一方违反了该预售合同条款,都脱不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概念,主要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双方——即商品预售方与预购方通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在预定的有效期内,由预售方将已事先建造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向预购方进行合法有效地转移。作为交换条件,预购方需要向预售方支付相应的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项,同时还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接受预售方交付的商品房。这种协议形式,属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合同类别之一,其具体内容受到了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严格监管和规范。
2024-10-08 13:48:4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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