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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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售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引发纷争,首先应由合同签署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须注意,倘若开发商凭借其强势地位或是利用买受人缺乏相关经验与知识,导致双方在权利与义务分配上严重背离公平诚信原则,甚至出现显失公允的情况,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此种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在涉及买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纷争时,首先应由双方进行充分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买受人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导致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与其实际价值严重不符,使得交易结果显失公正和平等,那么此时,买方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作出相应的变更或撤销决定。
2024-10-07 13:03:3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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