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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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倘若诉讼取得胜利之后裁决判定需将财产归还给申请人,经司法拍卖最后予以返还相关款项时,对于那些面临紧迫情境且无法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因此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在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资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抑或是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之时,申请人务必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裁定不予受理的可能性很大。当接到此类申请之后,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做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一旦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就应该立即启动执行程序。然而,申请人事先在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然后又未能于三十天内依法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那么该人民法院便有权进行解除保全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倘若在胜诉之后判定需返还财产,且在被拍卖后获得的款项利益相关方面临紧迫状况,若未能及时申请保全措施,将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此时他们便可在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着保全财产的所在地、请求方的住所地,或是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资料。申请人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若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则要求被驳回申请。在收到申请之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作出最后的裁决;而当做出决定采用保护措施时,则应立即启动执行程序。若是申请人未能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期限内依法启动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2024-10-07 11:22:02 回复
当争议获得胜诉且胜诉方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时,如果被拍卖后所得收入的利益相关者由于情形紧迫不得不先行采取行动以保护自身权力,以致如果不能及时申请保全将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他们便有权在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点或是对该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交申请,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进行申请时需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其申请将可能会被拒绝。司法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需在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依法作出裁决;一旦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立即启动执行程序。在申请人从司法机关获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如果申请人未能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话,司法机关应考虑解除保全措施。
2024-10-07 10:05:1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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