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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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有效投诉,或者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依法搭建法律程序以发起诉讼行动。对于关于开发商开发售卖的商品住房及其相关配置所发布的具体明确的说明与承诺,若能对购房者选择签订合约以及对于房价走向产生至关重要影响,则应被视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项重要构成部分。当开发商未能履行此项内容之际,将负有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您可以向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或者是经过严谨细致地收集相关证据后,提交给法院打官司。在制作和发布广而告之的过程中,只要作出有关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更为详尽确切的描述和承诺,那么这样做对于购房者挑选购房合同以及确认房屋价格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的那部分就应被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旦发展商未能遵循这部分内容,他们必须要为此付出相应的违约代价。
2024-10-06 18: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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