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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设定居住权与抵押权之时,往往会引发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既有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若仍进一步推行对房屋的居住权设置,那么居住权作为一項用益物权,而抵押权则属于保障物权的一种。尽管如此,实际上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二者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可共同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2024-10-06 18: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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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置居住权及抵押权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即在已有抵押权的前提下,再度设定居住权。在此状况下,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范畴,而抵押权则属于担保物权。值得关注的是,虽然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并不总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2024-10-06 17:1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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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设之时,对抵押权和居住权共存所产生的冲突进行深入探讨:在已经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之上,是否还可以进一步设立即居民地位权,这样做实际上是将居住权视作一种用益物权,而将抵押权视为一种担保物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的功能各异,但它们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反而可以共同存在于同一份财产之上。
2024-10-06 17:01: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