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严格规定,倘若债务人在与他人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私自将其所有的商铺进行无偿赠与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时,这就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用撤销权来取消此次转让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有关条例,当债务成诉之际,假如债务人为躲避所负债务而选择作出以下行为,将自身拥有的商铺以零成本方式或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那么此举便构成了逃避债务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均有权对其进行撤销,并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取消该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2024-10-05 16:51:4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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