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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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则视为违约行为,购房者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向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若开发商于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并且无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购买合同,同时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对于在收到催告通知后三个月内已成功交房的情况,购房者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可依法请求并获得开发商对逾期期间内经济损失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那么他们就构成了违约行为,购买方有权对此提出索赔并追究其相应责任。若经书面催告后,尽管开发商仍需在三个月以内履行交房义务,但他们却以任何借口推脱或者逾期未交且无合理因由,那么买方则可依法行使解除合同之权,并且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全面承担。然而,倘若是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最终能够在规定期限之内完成交房任务,那么买方便不得采用解除合同这一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仍旧有权利向开发商申请赔偿逾期期间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24-10-05 15:41:1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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