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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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租赁房屋期限内,如房东决定出售该物业并指示租户提前迁离居住场所,则这一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承租人有权对房东提起诉讼,指控其违反了相关条款和义务。同时,他们也有权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根据常规,该金额应参照当月的租金标准)。在此情况下,房东还需提供充足的时间以便租户进行搬迁事宜;而若房东仅计划出售物业,未提出要求租户提前离开,这并不构成违约行为。然而,应当注意到,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应及时更新原有的出租方姓名,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后续行动的可追溯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倘若在房屋租赁期间,业主决定出售该房产并强制要求承租人提前结束租赁期,那么这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身为承租者有权向该业主提出诉讼,指控其违反了租赁协议。且在此情况下,承租者可主张业主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金额(通常以一整个月的租金作为标准),并且,业主还需给予承租者充足的时间进行搬迁事宜。然而,若业主仅有出售房产的意图而未强制要求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则这种行为并不能定义为违约,只需在合同中将出租方的署名替换为新业主即可。
2024-10-05 16:12:3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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