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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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购房合同时长逾期交付房产条款里会明确规定,倘若逾期一天,开发商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此类约定属于合同内部的违约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范。然而,如果在交房条款里明确规定了,即便是发生逾期交付状况,开发商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这种情况就有可能被视为格式条款,进而导致该条款失去其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通常情况下,在购房合同中所订立的逾期交付房屋条款均会明文规定,一旦发生逾期交房事件,每日需向买受人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作为补偿。此类细则乃属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且其法效性不容置疑。然而,倘若在此类条款中明确规定,即便出现逾期交房的情形,开发商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那么此种规定便有可能被视为格式条款,进而导致相关条款的效力受到质疑乃至失效。
2024-10-05 12:0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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