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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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违约情况下,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通常是以合同所涉标的金额的20%为基准进行计算,然而若因此产生的损害程度较为严重,违约金可适度地上升,但是其上限不可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30%。关于具体的赔付标准,当事人双方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合同设立之初便进行深入协商并明确规定。在此过程中,也可根据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性质,对实际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通常按合同所载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计算;然而当违约行为对受害方带来严重损害时,违约金可适度提高,但其上限不得超越实际损失的三成。具体的计算标准可由买卖双方在交易合约中事先协商确定,同时也需结合违约行为之具体表现方能准确评估实际损失。
2024-10-05 12:1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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