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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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建筑物连环交易的契约纷争,通常是通过和解或调解这两种方式来得以解决的。如果相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以这种方式处理问题,或者在处理后仍然无法达成圆满的解决方案,则他们有权按照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投诉。对于那些涉及到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契约双方来说,他们同样享有权利依据其所签订的仲裁协议,选择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提交由仲裁争议引起的仲裁申请。但是,当当事人没有签订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他们已经签订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那么他们就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关于涉及连续性不动产交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和解协商以及调解沟通两种途径。若当事人对和解或调解持有不同意见且无法达成共识时,可依据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对于涉外的合同争议双方来说,他们也有权利利用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至中国的仲裁机构或是其他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裁决。若当事人之间并未遵循这些程序规定而导致仲裁协议失效,那么他们还有最后一个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
2024-10-04 12:5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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