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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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房屋买卖合约纠纷问题上,当事人通常会选择以下四种方法来妥善解决:首先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端;其次是如果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可以寻求第三方调停或协调予以解决;第三,按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程序,将争议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若仲裁结果仍然无法令各方满意,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以诚信为本,积极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当事人可采取四种方式:和解、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其中,和解应秉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私下磋商并达成共识,若未能成功和解,则可以请求第三方介入以期协商解决纠纷;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委托特定机构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裁决;若仲裁裁决仍然无法满足双方诉求,他们还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2024-10-04 08:54:4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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