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拆迁事宜时,被征收者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对争议进行解决。在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中提到,在面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时,若被征收人持有异议,有权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样地,该法规的第二十六条强调,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确认,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相关情况上报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且需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决定必须要做到公平公正,其中还需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仍有权利依法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面临征地或拆房纠纷时,被征收人有权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若被征收人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则完全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选择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无法在约定好的签约期限内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身份尚未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依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既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将此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补偿决定必须做到公正合理,其中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同样享有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面临不动产征收时,被征收者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化解潜在的拆迁纠纷。
根据我国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条款,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异议的被征收者,他们享有合法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合理补偿协议,或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认情况下,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上报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补偿决定必须公正且全面,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所有关于补偿协议的事项。若被征收者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同样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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