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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扰乱市场认知的混淆行为;
2.行业中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
3.掺杂虚假信息的广告宣传行为;
4.对他人商业机密的非法侵占;
5.违反公正原则的不正当奖励销售行为;
6.使用负面言论对其他商家进行损害性评价的商业诋毁行为;以及7.借助高科技手段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不当竞争行为。
2024-09-28 18: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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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形式的不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且情况较为严重,这些不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混淆行为,即通过改变商品的名称、包装和样式等标识方式,使消费者无法辨认商品制造商或销售商,从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
其次为商业贿赂行为,它通常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交易伙伴或者政府官员进行非法利益交换;
再者就是虚假宣传行为,这是指企业在推销自己产品时采用欺骗性的宣传手法,夸大产品性能和效果,误导消费者并损害其利益;
还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即未经授权复制、披露、使用商业信息或保密数据,给原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
另外两种不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商业诋毁,其中前者是指以不公正的方式发放奖励,鼓励消费者采取非正常消费方式购买商品,后者则是对其他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贬低,破坏对方声誉及信誉度;
最后,一些企业还可能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从事网络不正当竞争活动,这可能涉及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例如网络攻击和窃取商业机密等。
2024-09-28 16: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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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当竞争之行径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混淆消费者认知的误导行为;
2、以财物收买利益相关者的商业贿赂行为;
3、夸大事实,虚构或篡改信息的虚假宣传行为;
4、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擅自获取他人商业机密的侵权行为;
5、不符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6、通过生事、谩骂攻击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声誉的商业诋毁行为;以及将此种行为扩展至互联网领域所产生的诸如盗用他人域名、恶意发帖等新兴起之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024-09-28 16:44:0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