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程序:凡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均须领取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家庭为单元,每宗宅基地按照一份表格进行填写。对于村民所使用的宅基地,需提交经由村级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共同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随后,由专门的调查小组负责收取各项申报材料并上缴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权力归属审查工作。
2、权属调查步骤: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说明以及权属性质、用途等特征进行实地考察、记述并经过相邻各方的认可,填制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以便为后续的地籍测量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开展宅基地调查期间,本宗地的使用者及其相邻地区的使用者应当依照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出席,共同参与划定用地界线和界址点的现场指认仪式,并在本方确认后进行签名和盖章确认。若无法亲自参与指界的,也可书面授权代理人代其完成。
3、审核与公示: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核后,对于被判定为符合登记标准的宗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土地使用者的姓名、地址、批准登记的土地产权性质、总面积、坐落位置、四至界限等重要信息。
4、审批阶段:公示期结束后,土地权利人和与之相关的其他土地权益相关者如无异议,则应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并发证的意见,同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批准盖章,再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流程: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最终结论,以宗地即宅基地为单位,依次填写土地即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即宅基地归户卡以及土地证书三类表格,其中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需分别在上述两张卡片上签字确认。
6、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环节:经过以上多道细致而严谨的操作环节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定条款,若涉及到不动产权利人和登记的动产权利人有请求返还财产的诉求,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出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合法主张。
1.申请程序:凡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均需领取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该表格以户为单位进行填报,每宗宅基地单独填写一份表格。对于村民所使用的宅基地,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提交由基层经济组织、村委员会以及镇政府开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接下来,调查小组将负责汇总并整理所有的申报材料,随后上交给土地管理部门,由其对所提供的权属信息进行详细核实。
2.权属调查步骤:国土资源部们会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正式提请,针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地基位置、所有权属性、实际用途等等方面展开全面的实地考察、记录数据并且经过周边关联方的认同确认后,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以此作为地籍测量工作的前期准备。在整个宅基地调查环节当中,本宗地使用权人和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出席现场共同确认用地界限,针对共同认可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必要的签名以及盖公章确认。若无法亲自参与指控,亦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员代替出席。
3.审核与公示程序: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的审核之后,对于被认为符合登记标准的宗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含了土地使用者的大名、地址、获准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总面积、具体落座地点、四周地界范围等关键信息。
4.审批公开期限结束之后,土地收益权利者及其附带利益相关者若未能就土地登记审核结论提出任何异议,他们需要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并发证的明确意见,并且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特有的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阶段: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最终结果,将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完整的土地(宅基地)登记卡片、土地(宅基地)归户卡片以及发放相应的土地证书,同时,由登记负责人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位卡片上签名确认。
6.证书颁发阶段:至此,整个土地登记过程已经宣告完成,我们将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向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土地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现行规定,在涉及到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领域,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这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当权属存在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对其享有合法权益的房屋确权权。
解析:
一、申请办理凡需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请务必领取由土地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该表格以家庭为基本单元填写,每个宅基地只能有一次申请机会。对已被村民实际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以及乡镇政府联合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来源证明。随后,由专门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收集各位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并将这些材料递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审定核实。
二、权属调查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使用权人的申请后,他们将按照各宗宅基地的具体范围、边界、地标界位、产权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详细记录,并经过相邻各方的认证,完成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的填写,绘制宗地草图,为接下来的地籍测量做好充分的准备。在此过程中,每宗土地的使用者及其邻近使用者应当按照通知中所约定的期限内,到达现场共同指认土地界限,对双方共同认可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确认,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与指界工作,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
三、审核与公示公开在土地行政部门经核查无误后,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示公开,公示的主要内容覆盖了申请者的姓名、地址、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四周边界等信息。
四、评审与批准公示期满后,各位土地权利者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相关利益人士如无任何异议,则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登记发放执照意见,经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签字盖章。
同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至此完成审批环节。
五、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件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最终结果,按宗地(宅基地)为基本单位,依次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薄、土地(宅基地)户籍统计薄以及相应的土地凭证,同时由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別在上述两个簿册上签字确认。
最后,经过以上各个环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确权问题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和经过登记备案的动产所有权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返还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这种权利主张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意味着权利人可随时向法院提起对于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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