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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无法满足全部破產成本之需的情況下,应由债务人的资产依次进行清偿。若实际财产规模已经完全不能满足清偿要求,那么在常态化情况中,不会有任何第三方人员额外承担此种责任,从而导致案件因费用不足而无法按照既定流程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2024-09-26 11:36: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