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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角度上,“顺风车”并不被视为“互助合乘”范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利依照相关的免责条款对理赔请求进行个案分析并作出是否予以赔付的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营运车辆以非营运车辆的名义购买保险时,若不幸遭遇事故,保险公司确实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同时也建议各大保险公司能够针对市场实际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消费者。
2024-09-16 11:1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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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顺风车”并不被纳入“互助合乘”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基于其制定的免责条款拒绝承担赔付责任。针对营运车辆按照非营运性质进行投保的问题,保险公司确实拥有拒绝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我们依然呼吁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来研发适应性的全新保险产品。
2024-09-16 10:1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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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交通出行领域中,“顺风车”这一形式并不被视为“互助式拼车”的范畴。当此类交通方式所引发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免责条款对责任进行免除,即拒绝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然而,我们同样鼓励保险公司能够积极关注市场需求变化,及时推出一些新型的、更具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便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
同时,对于那些以非营运性质进行投保的营运车辆,如若出现事故导致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赔偿。尽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确实拥有一定的理赔自主权,但我们坚信,通过灵活的政策设计和创新的产品研发,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风险保障服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09-16 08:28: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