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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温放假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条件需要得到满足:当日最高温度若达到并稳定保持在35摄氏度或更高、但不高于37摄氏度的时候,用人单位应酌情考虑采取换班轮休的灵活工作制以应对酷热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如果当天最高气温上升至并稳定保持在37摄氏度或更高、但不高于40摄氏度的水平上,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在全天内严格控制劳动者在室外露天环境中的工作时间,总计不得超过六小时;当气温升至并且稳定保持在40摄氏度及以上的水平时,用人单位便应当立即停止当天所有在室外露天环境下的工作活动。
2024-09-15 09: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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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白昼最高温度达到35摄氏度及更高的水平,且在37摄氏度以内波动时,雇主有义务实行换班轮休制度来调整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负荷;
然而,如若白天最高温度升至37摄氏度乃至更烈的40摄氏度之下,雇主则需要把整个工作日的户外露天作业时间总计控制在6个小时之内;而当白天最高温度攀升至40摄氏度以上的极值时,即刻停止该工作日的所有户外露天作业活动。
2024-09-15 08:5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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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但未抵达37℃的情况下,雇主务必采用诸如轮班调休等措施为员工提供休息;而若日最高气温攀升至37℃及以上,但仍在40℃之下,雇主应尽可能安排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小时;
然而,倘若日最高气温突破了40℃的门槛,那么当天的户外露天作业就必须立即停止。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024-09-15 08:08: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