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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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地区居民间因房屋产生的纠纷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纷争;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提交至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寻求援助;若对于乡镇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仍持有异议,可选择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在此期间,未经合法途径确权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涉案房屋属性。
对于发生在农村范围内的个人房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当事人双方应当积极开展沟通与协商工作以达成共识;如果通过私下协商仍然无法达成满意结果的话,则可寻求当地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出面协调并加以解决;当对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争议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变动或处置。
解析:
在农村地区,对于私人之间出现的房产纠纷,首先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解决。若经过努力仍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依据法律程序寻求乡县级人民政府的调解和处理。
然而,当对乡县两级政府作出的裁决结果存在异议时,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争议房屋的现状或状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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