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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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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办

金** 黑龙江-大庆 房屋租赁咨询 2024.09.13 06:20:57 492人阅读

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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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去世后其生前租用的公共住房的相关事宜,具体处置方案可分为两大类别:
第一类是公房租赁者逝世之时,若住房内存在与他同住之人的情况,此时须由租赁者逝世前在本地点拥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家人商议一致,并提出变更租赁使用者的请求,出租方理应充分尊重及考虑他们的诉求;换言之,若公房租赁者辞世之时,住房内已没有与其同住之人,对此类情形,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者离世之后,若是离世者的家属仍在这所租赁房屋区域内拥有本地常住户籍,便有权续签租赁合同;而如若其家属在这所租赁房屋区域内没有本地常住户籍,或离世者生前并未留下家属,那就只有那些持有本地常住户籍的离世者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才有资格续签租赁合同了。总的来说,倘若公房租赁者离世,并且租赁关系结束的那一刻,出租方自然享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2024-09-13 09: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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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者生前所租住的公共住房在其去世后的处置问题,通常可归纳为两大类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公房的承租人在离世之际,该公房内尚有其他同住者存在;在此情境之下,如果该离世的承租人在该公房内拥有本市常驻户口且有共同生活伴侣,他们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请求对承租主体进行变更。对于出租方而言,应当对此申请予以批准。而针对第二种情况,即公房的承租人在离世之时,该公房内并未有同住者居住,那么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离世以后,只要该承租房屋内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他们就能够继续遵守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但若承租房屋内既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也不再有任何生前共同生活的伴侣,此种情况下,虽然承租人的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他们同样可以继续维护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若排除上述诸多因素之外的公共住房承租人离世,租赁期限届满之际,出租方将享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2024-09-13 09:0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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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自然人去世后,对于其生前所租借的公共住房的处理措施主要根据两大因素进行划分:
首先,如果死者在世期间,所租用的公共住房中有其他居民在与其共同生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租用人的遗属及共同居住者需要经过共同协商同意,向出租方提出更改租客人选的申请,出租方经审查批准后应当许可。
其次,如果死者在世期间,所租用的公共住房中并无其他居民在与其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租用人不幸过世后,生前与他共同生活的在家中具有本市户口的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与他共同生活的家中没有本市户口的亲属或生前并无共同生活的家属,那么生前具有本市户口的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可继续负责租赁事宜。
然而,如果租用人在去世前后,家里面并无其他亲属或租客居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方将有权利选择收回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2024-09-13 07:46:30 回复

赔偿流程:由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医保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访、询问,医保科以书面告知申请须知,并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本局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受理,并告知受理不受理。4、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6、行政复议:当事人、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7、行政诉讼:当事人、用人单位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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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公房原承租人死亡谁来做新承租人

    专业解答上海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新承租人首选应是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持有该址常住户口的亲属。若无合适人选,可考虑原承租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共同居住者需在该房产实际居住满12个月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产生不受婚姻、生育状况限制。

    2024.06.11 13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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