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然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数额较大者,其范围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数额巨大者,其范围在100000元以上。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变化的标志性分界点。
5000元至20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1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巨大”。
然而,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侵占罪的起始金额,也就是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这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变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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