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引发之赔偿责任规定如下,即应将违约金设定为每逾期一天便需向购买方支付买卖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相应的赔偿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从而提出降低其金额的要求时,则必须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这一标准来进行适当调整;反之,如果有一方主张因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希望提高违约金金额的话,那么就需要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2024-09-11 16:57:00 回复
对于延期交付房屋所引发的索赔事宜,我们建议采取以下赔偿标准:即在每一个延期交付的日期内,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交易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当事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提出减免要求,则其必须证明违约金已超出其实际损失的30%;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则其有权申请提高违约金金额,但需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标准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2024-09-11 16:26:21 回复
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赔偿要求,索赔人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按每日延期情况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提出减少请求,但需满足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30%的条件;反之,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则可以提出增加请求,此时应按照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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