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若开发商未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购买人可依法采取措施敦促其尽快履约,并就具体的交房时间进行磋商。在此基础上,若经过买方及时有效的催告,开发商仍旧不能在合理的三个月内实现交房承诺,那么购买人则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对于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责任这一事实,已签订的房地产购置合同应根据规定明确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该合同中并无关于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相关条款,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额度。
2024-09-10 17:08:00 回复
当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时,购买方应向开发商及时发出催告,敦促其加快进度,并就具体的交付时间进行详尽的商议。若经过购买方的催告后,开发商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履行相应义务,购买方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开发商需依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那么开发商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2024-09-10 15:08:25 回复
解析:
当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时,购房者可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其迅速完成交付程序,并针对具体的交付日期进行友好磋商。若在经过购房者催告且给予其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后,开发商依然无法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则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解约申请。对于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产的行为,应严格依照购房合同所明确的内容,对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