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应向受害者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所有旨在治疗及恢复健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同时亦需补偿其因工作受阻所致的经济损失。若受害者因此情形致残,则必须承担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之责;若不幸死亡,也应向其家属支付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
首先,保险公司将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进行赔付,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肇事方负责补足。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案件,其必须承担对受害者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用于治疗与康复方面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同时也需对于由于受伤导致工作收入损失进行补偿。若该事故导致了受害方的伤残情况发生,则还需要向受害者赔付必要的辅助器具购置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如果导致了受害者身亡,仍需额外赔偿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在此类案件中,优先由保险公司根据所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有不足之处,则由肇事方负责补足。
解析:
对于涉及交通事故致人损伤的情况,责任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因治疗与康复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误工损失。若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则需额外赔偿其所需的辅助器具购置费及残疾赔偿金;若致使受害者失去生命,则需支付丧葬相关费用并赔付死亡赔偿金。
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若仍有不足之处,则由肇事方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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