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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购买房产的交付延迟,通常情况下不涉及法律问题,而仅仅是个违约行为。经过适当的催促后,如果开发商能够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逾期期间所产生的损失;倘若开发商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并未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买方则可选择取消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将由卖方承担。
2024-09-10 09: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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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买房产时,已延期交付的情况通常不构成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典型的违约现象。如果购房者经过合法催告后,卖方仍未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那么买方有权请求卖方赔付逾期期间的经济损失;若经过催告后,卖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2024-09-10 08: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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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购房逾期交付事项通常情况下不涉及到法律问题,而仅仅构成了契约的违约行为。
如若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期限催告后三个月给予业主合理交付期限,业主有权向开发商请求赔偿逾期时间段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若在同样的情形下,经过三个月的合理催告期仍无法正常交付房屋且开发商无法提供正当理由进行解释,业主则有权利解除此项购房契约,且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9-10 07:13: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