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纠纷的案件,皆归属为人民法院所管辖之民事诉讼事宜,故公安机关将不受理此类投诉。所谓“房产纠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地产纠纷”。而所谓“房地产纠纷”,则是指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社会团体以及他们之间因涉及到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根据这些争议的法律性质,可以将它们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两大类。其中,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例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等等。至于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则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作出裁决,但当事人对此结果仍然不满,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9-08 17:50:00 回复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房产价值和所有权的房产纠纷案件,通常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不在公安机关的职能范畴之内。从广义上讲,房产纠纷也可以理解为“房地产纠纷”。所谓“房地产纠纷”,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这些主体之间,因涉及房屋及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根据房产纠纷的法律性质,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房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产纠纷两大类。其中,民事性质的房产纠纷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例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等等。至于行政性质的房产纠纷,则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第二种是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气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需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若当事人对此结果仍然不满,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09-08 16:20:05 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房产纠纷案件通常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并且不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干涉。所谓的房产纠纷即我们常说的房地产纠纷,它系指发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它们之间关于房地产从权属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益义务等方面的争议。根据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房地产纠纷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两大类。其中,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例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室内装潢等)以及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估价、中介服务等)等等。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则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这类纠纷经过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之后,若当事人仍不满意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如果双方对此裁决结果仍然不满,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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