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屋建设成本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900元,砖瓦窑加固建筑每平方米则为2400元;而对于预制混凝土或捣制砖砌房屋,其成本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800元;对于高层(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其售价则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300元;
同时,对地上(含地下)附属物品物使用也采取同价格补偿原则;
再者,对于异地安置的用户,将会得到每户2万元的补助费用(其中包含宅基地、配套设施以及租金等相关费用)。
根据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市级、县级政府在做出房屋拆迁决策时,需对所有受影响的住户给予以下补偿:
(1)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的补偿;
(2)由于拆迁而导致搬迁、临时居住的合理赔偿;
(3)以及由拆迁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生产停滞、营业停止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适当补偿。对于被拆迁户,各级市政府应制定合理的补助与激励政策,以便于对被拆迁户给予实在的补助与奖励。
被拆迁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以货币形式为之补偿,或是选择以房屋产权交换等方式获取相应补贴。若被拆迁人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各级市政府应供给符合条件的调换房屋,并与被拆迁户共同计算并支付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价值与作为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若涉及到旧城区改造项目,涉及个体住房的情况,被拆迁户若选择在改造区域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可向作出拆迁决策的市级或县级政府提出要求,在改造区段或者更为靠近的区段提供房屋。
依照政策,农村地区的草屋是以每平方米1900元作为参考价格进行购买;对于砖石瓦房,则适用每平方米2400元的定价;如涉及到捣制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其价格为每平方米2800元;而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其价值定位是每平方米3300元。
值得强调的是,地上和地下附着物品的使用等同于其原值进行补偿。
此外,被拆迁者如果选择异地安置,将有资格获得每户2万元的生活补助费用(其中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以及租房费用等相关开支)。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房屋拆迁决定时,其必须为被拆迁者提供如下补偿措施:
首先,对应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其次,对因此次拆迁而引起的搬迁以及暂时居住的不便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对于由于拆迁而导致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还要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对愿意配合拆迁的民众赋予额外的补贴和奖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拆迁者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方案,亦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如果被拆迁者选择产权置换的话,作为调整方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尽力提供相应的房屋予以交换,并需要在交换前计算并清算被拆迁房屋与用于置换的新房屋之间的价值差距。
另外,若因为老城区改造而进行房屋拆迁,被拆迁者有权利选择在改造的地点进行产权置换,政府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在改建地段或附近地区的新的住房供被拆迁者选择。
解析:
1.我们此刻所涉及到的住房类型共有五种:草房每平米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砖瓦房的单位售价则为每平米2400元;如果是以此类结构制成的房子,那么它的单位售价应该在每平米2800元左右;对于两层以及更高楼层的楼房来说,单位售价应设为每平米3300元;
最后是关于地上或地下物品使用的等额补偿原则,即无论地面上或地下的物品,都将按照等值交换的规则予以补偿;
至于异地安置补助费,这其中包含了宅地费用,配套设备的配套费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每家住户将会获得高达2万元的补贴费用。
2.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向每位被征收人提供如下的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具体补偿金额;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可能会带来搬迁及临时安置的情况,所以对此也应作出相应的补偿措施;最后,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征收房屋可能给企业经营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对此制定出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方法,对被征收人予以适当的经济支持和奖励。
3.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他们有权利选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也就是直接领取现金,当然他们也有权利选择使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来获得补偿,这种方式要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合适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进行详细的计算和结算工作,确保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计算无误。
同时,如果是因为旧城区改造这项重要任务而进行的房屋征收行为,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变后的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向他们提供相应的改建地段或者附近地段的房屋,以简单快捷的方式满足开拓新地区的需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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