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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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屋,购买人可首先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促,敦促其尽快完成交房义务。在书面催告后,倘若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买人便可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因合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损方有权自主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存在以下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购买者首先可采取催告措施,敦促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经过催告程序之后,倘若房地产开发商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购买者便具备了申请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并且可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了侵害,被损害的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前者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存在以下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已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同样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购房者可首先向开发商发出催告,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的法定义务。如经过催告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约,那么购房者便有权申请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有权依法向开发商追偿因此而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了另一方的人身权益以及财产权益时,受到侵害的一方可在权利范围内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通过寻求法律途径主张对方构成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当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当事人均可依法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表明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在主要债务到期后,经过催告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该项债务;
(4)当事人一方在债务到期后,存在拖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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