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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需不需要秘密性

罗** 上海-浦东新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8.29 14:30:47 400人阅读

盗窃罪需不需要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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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明确的是,盗窃罪的成立并不仅限于秘密窃取的情形。
2.所谓盗窃罪,其违法行为包含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形式。盗窃罪作为一种最古老且最具代表性的侵犯财产的犯罪类型,其历史甚至与私有制制度的起源一样悠久。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情况,应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具体数额标准。
此外,在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若盗窃地点无法进行查证,则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予以认定。

2024-08-29 16: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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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其并非仅以秘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之固定判断标准。
其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或数额较大,而反复实施盗窃行为;亦或是进入他人住所任意盗窃物品;甚至还包括身上携带有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在公共场所公然扒窃公私财物等行为皆属于盗窃罪范畴。盗窃罪作为最古老且历史悠久的侵犯财产犯罪类型,其历史几乎与私有制的起源同步。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情况,应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价值或数额范围内,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若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则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应根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予以认定。

2024-08-29 16: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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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盗窃罪并非仅以秘密窃取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应该理解为涵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类型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自古至今都是最为传统且古老的涉及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形式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私有制的起源时期。对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情况,应分别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行政区划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并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时,若盗窃地点无法得到有效查证,则盗窃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8-29 15:3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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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盗窃罪是否需要秘密进行

    专业解答盗窃罪不限于秘密获取,包括多种严重情形如多次盗窃、入室、武装盗窃和扒窃。历史悠久,与私有制同步发展。刑法将盗窃按财物价值划分为"数额较大"(1000-3000元至3-10万不等)至"数额特别巨大"(30-50万以上),省级司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标准,报最高法院、检察院审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认定标准参照所在地司法机关规定。

    2024.08.28 1384阅读
  • 盗窃罪需不需要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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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盗窃犯罪的核心特征是秘密性。在犯罪构成上,它表现为行为人通过隐蔽手段,窃取数额较大公有或私有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这种犯罪形式旨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秘密性质是其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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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秘密窃取行为中秘密的含义: (1)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的当时财物的控制人而言的。 (2)所谓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 2、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财物控制人真的没有发现,此类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掩耳盗铃”行为。此类行为仍为秘密窃取,控制者的发现对行为人的秘密窃取没有影响。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已经发现了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并没有发现其不法行为,此类行为尽管控制者没有发现,但是已不再是秘密窃取行为。

    2024.10.29 947阅读
  • 盗窃罪需不要秘密地进行

    律师解析 1、盗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24.10.24 1480阅读
  • 盗窃是否需要秘密窃取

    律师解析 1、盗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2024.09.18 1215阅读
  • 盗窃罪需不需要秘密地进行

    律师解析 1、盗窃罪不以秘密窃取为构成要件。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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