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明确显示,对于经过政府认可或者已经领取到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况,将提供相应的补偿安置服务。
其次,对于在1978年末之前建成的并缺乏相关手续,但是其产权归属清晰的房产,将作为历史遗留房产进行处理,拆迁过程中会按照实际的建筑面积提供合法的房产补偿安置。
再者,对于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基于“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仍然可以获得补偿安置。
同时,如果这类房产没有所有权证明,仅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的建房手续也可以给予补偿安置。
另外,若被拆迁人由于住房存在困难,而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接着,对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持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依据当地乡镇政府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开始时间确定)的,也同样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然而,超出这个范畴,任何既没有所有权证书又缺乏上述证件的房产,都将被视为非法违建物,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并且不会享有任何补偿安置权益。
最后,对于拆除尚未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来说,按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向户主支付赔偿金,但该费用并不纳入安置范围;如果超过了批准期限或者未经批准就擅自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1.凡经政府行政部门审理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已经成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各类房屋拆迁事宜,我们将提供全面且妥善的补偿与安置服务。
2.对于在一九七八年底之前建造完成的各式房屋,在没有获得相应手续但是权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将其归类为历史遗留房产展开处理。在拆迁过程中,这些房屋将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给予合法房产所对应的补偿与安置。
3.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建造完工的房屋,如果没有获取到房屋所有权证,那么可以凭借“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来进行补偿与安置。
4.若仍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建房手续,我们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与安置。如未能满足以上条件,并且您的居住环境确实存在困难问题,我们会遵循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酌情妥善处理。
5.若既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缺乏“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等相关记录(具体的实施日期,会依据当地乡(镇)实施的“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准),这类状况下的房屋,我们只能视之为非法的违建物。因此,我们会依法要求强制拆除此类建筑,并且不予任何补偿与安置。
6.对于拆除那些尚未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建筑物,我们将会支付每平方米从30元至50元不等的补偿费用。
然而,这些临时建筑并不计入我们的安置范围。对于超出批准有效期或者在没有经过批准就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将会在规定时间内由业主无偿自行拆除。
解析:
根据法规条例,以下情况均可享受相应的补偿与安置待遇:
首先,对于经过政府批准或是已经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进行拆迁的情况,应该给与相应数额的赔偿与安置;
其次,凡是于一九七八年末之前所建造并且没有获得相关手续,但权属明确的房屋,将视作历史遗留房产对待,拆迁过程中将按照其实际使用面积给与等额报酬与安置;
然后,针对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所建造且没有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子而言,只需要凭借“土地审批手续”或者是“土地使用权证书”即可得到相同待遇;
再者,若该类房屋同时没有所提及的两个手续,但居民确实存在居住方面的困境,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酌情予以解决;
最后,若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所有权证,仅仅持有“土地审批手续”或者肈“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当地乡(镇)政府提供的建房证明的话,也可以得到同等补偿,否则,将被视为违建并需在规定时间内无偿拆除,没有任何报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拆除非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无论是否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均按照每平方米30元到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是并不在安置范围之内,而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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