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集中于机动车驾驶员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在城市道路还是乡间公路上行驶,只要任何类型的机动车驾驶员所从事的可能直接危害到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例如高速追逐竞驶、酗酒后驾车、严重超速行驶等等,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情况说明:无论涉事人员是否拥有某种特定职业身份或驾驶证件,只要他(她)在道路上以机动车驾驶员的身份驾驶车辆,且其行为对于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现实威胁,就有可能成为承担刑事诉讼后果的当事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确定了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责任方为机动车驾驶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并从事了可能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例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以及严重超速行驶等等,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个人,只要他们的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那么他们都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2024-08-27 15:40:20 回复
解析:
针对实施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其主要由机动车驾驶员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具体条款规定,无论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从事任何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追逐竞技、醉酒驾车、严重超速等等,皆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危险驾驶罪。由此可见,只要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个体,若其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便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业解答危险驾驶罪主体主要为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从事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如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均可能构成此罪。因此,任何在道路上驾驶且行为威胁公共安全的个体,均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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