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案件的立案准则,其通常与我国其他地区的标准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对那些有针对性地敲诈勒索他人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或具有重复性敲诈勒索情节的行为,应当立案展开进一步调查和追求刑事责任的行动。
其中,数额较大多指涉及到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金额;
至于多次敲诈勒索,则无需考虑具体的金额大小,只要行为人有过重复实施这种行为的经历,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在浙江省范围内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会遵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明文规定,凡是涉及到敲诈勒索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或称为具备一定程度),亦或是存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情况下,均应予以立案并展开深入调查。
其中,“数额较大”这一概念通常是指涉案金额超过两千元人民币;而对于“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则无需考虑具体的涉案金额,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解析:
在浙江省,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通常遵循全国性的统一准则。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情况,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刑事追究。
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涉案金额达到了两千元人民币以上;而对于“多次敲诈勒索”,则无需考虑具体的涉案金额,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多次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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