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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看守所是归属于公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区划中,看守所通常以县级(含)级别以上行政区域作为设立和管理范围,由该级别的公安部门进行直接监管。对于被羁押的涉案人员,必须凭借送押机关持有并开具的县级(含)级别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县级(含)级别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方可入所。
2024-08-22 14: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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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体系之中。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看守所通常以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单位设立,受当地公安机关统辖。在接收犯罪嫌疑人之时,需要出示由送押机关持有并由县级以上警方、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或是刑事拘留证,亦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件。
2024-08-22 14:26: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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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之中。看守所在行政上的设置以县级或等于县级的级别为准,归属于同一级别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及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看守所需要收容和押解已被定罪的违法者或应有怀疑而未被定罪的嫌疑人,必须持有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令、刑事拘留证,或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或是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发出的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寄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2024-08-22 12:3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