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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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费用应由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在诉讼程序当中,如果需要进行鉴定、勘验、翻译或评估等事项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根据当事人自行承担的法律原则由当事人亲自向相关机构或个人支付。在原告发起诉讼之时,需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此外,若涉及到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以及误工补贴等额外费用,也应一并支付。
建筑物鉴定所需之费用应由具备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在诉讼进行期间内,鉴定、勘验、翻译以及估价等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部分,法院将依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在原告提起诉讼之时,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
此外,若涉及到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误工补贴等费用,也需一并缴纳。
解析: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房屋质量的鉴定费用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此外,由于鉴定工作、勘查工作、翻译任务以及评估工作等具体事宜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也同样应当由当事人以当事人负担为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特定个人。
对于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必须按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案件受理费,如果在此过程中还要涉及到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等相关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相关补贴费用等,均需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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